近日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下发了《关于2016年度支持北京地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通知称北京地区将大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第三方支付机构企业及其他相关经营单位的发展,2016年每个项目最高可获400万元资金支持。
通知显示,支持的对象主要包含: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包括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进出口的企业、为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物流企业、第三方支付机构企业及其他相关经营单位。
对于发展海外仓、智能口岸仓、出口集货仓、跨境电商专用冷链库建设的申报单位(申报主体),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支持资金。
此外,对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辅助系统建设、升级改造等项目,每个项目所获扶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包括安检机、同屏比对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查验设备、机检系统、监管场所专用围网、防火墙系统、辅助设备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在内的跨境电商通关辅助系统建设,每个项目可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资金。
通知限定了项目申报时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即可进行项目申报,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将按照申报时间顺序进行项目评审,申报工作截至2016年9月15日。(徐利)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2016年度支持北京地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通知
京商务电商字〔2016〕10号
发布时间:2016-07-29 信息提供:电子商务处
各区商务委,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关于推进本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16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等文件精神,为发挥首都区位资源优势,引导本市跨境电子商务加快发展,推进对外贸易转方式、调结构,在2015年北京地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政策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出台对2016年度北京地区跨境电子商务建设项目进行扶持的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包括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进出口的企业、为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物流企业、第三方支付机构企业及其他相关经营单位。
二、支持方向与标准
(一)支持与北京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公共信息平台”)对接的信息系统建设、升级改造等项目,每个申报单位(申报主体)依据评审后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辅助系统建设,包括安检机、同屏比对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查验设备、机检系统、监管场所专用围网、防火墙系统、辅助设备和管理信息系统等,每个申报单位(申报主体)依据评审后的总投资给予不超过50%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海外仓、智能口岸仓、出口集货仓、跨境电商专用冷链库建设,包括货架(货柜)、视频监控系统、传送系统、专用推车(叉车)、辅助设备和管理信息系统等,每个申报单位(申报主体)依据评审后的总投资给予不超过50%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三、支持条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各类所有制法人企业(法人经营单位);
(二)已经实现与公共信息平台对接并有实际经营业绩(以公共信息平台统计数据为准),或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现场通关服务,或为通关申报系统与公共信息平台提供对接服务;
(三)企业在进出口业务、电子商务业务、财务、税收、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申报审核程序
(一)企业(经营单位)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提交项目申报资料,包括:
1.项目申报书(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提供在公共信息平台上的注册号(不含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现场通关辅助服务的企业);
4.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5.2016年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情况汇总表;
6.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
7.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二)申报项目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且未享受过同类政策支持的项目均可进行申报,项目实际投资比例不低于计划总投资的70%。
(三)项目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即可进行项目申报,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将按照申报时间顺序进行项目评审,申报工作截至2016年9月15日。
(四)项目审核与拨付: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支持资金额度,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五、帐务处理
企业(经营单位)收到支持资金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六、监督与检查
(一)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经营单位)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支持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二)各区商务部门和开发区、天竺综保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支持项目的监督管理和跟踪。
联系人:
市商务委电子商务处 宋志雷 87211813
市商务委财务处 张景云 87211638
市财政局经建一处 齐 雯 88549650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