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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不正当竞争法1月1号实施,电商刷单罚款高达200万?
来源: 本站   类别:最新动态       阅读: 2079    时间:2018-01-4
根据新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旧法为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到今年为止,《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24年没有修订了,这种情况实属罕见。在过去的这二十几年里,中国经济发展迅速,尤其是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形态。终于,在上个月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投票通过了修订,并将于18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主要修改内容:

  一. 商业秘密的保护

  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这样写道: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旧版为“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重新定义了商业秘密。短短的六个字就把握住了商业秘密的核心,之前诸如客户名单、技术研发中的实验数据等等关于是否有实用性、是否能带来经济利益总是充满争议,不过在修改之后问题就好解决多了。

  在第九条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红色为新增的内容)

  与旧法相比,扩大了侵犯商业秘密的群体范围。

  在第二十一条中,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旧版为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大提升了处罚的金额,上限由原先的二十万提升到了三百万。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红色为新增的内容)

  执法人员泄露商业秘密也将受到制裁。在以往的商业秘密案件中,除了举证困难、审理困难,还存在着二次泄密的问题。在审理及执法过程中,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不仅有原被告当事人,还可能有双方的律师、执法人员等,可能为了保护一个秘密结果泄露出了更多的商业秘密。

  这就导致了即使出现了泄露商业秘密的情况,企业也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经过这次的修订,无论是惩罚力度还是惩罚范围都有加强,违法成本提高的同时对于心怀不轨者也起到了威慑作用。

  二. 混淆行为的细化

  新法第六条如下: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其中,红色部分为新增或修改的部分,很明显新法对于混淆行为进行了全盘的细化,并且填补了互联网相关板块。你一定听说过模仿康师傅的康帅傅,模仿雪碧的雷碧之类让人啼笑皆非的产品。

  但是现在,只要对方“足以引人误认”,并且我方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那对方就只能乖乖认罚。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红色为修改部分,原先为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傍大牌的混淆行为产品的惩罚金额也有所提升。

  三.严惩刷单等虚假宣传

  新发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原版为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旧法主要是对于功能用途等方面的规定,而新版则扩大了虚假宣传的边际,并将虚假交易,也就是刷单之类的行为放进了虚假宣传的范畴。

  根据新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旧法为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刷单等虚假宣传的罚款上限提升了十倍,达到了两百万。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无论是淘宝购物,亦或是订旅馆基本上都是参考前人的评价来做出选择。也因此滋生了大量刷好评的需求,甚至形成了产业。网上有大量的刷单平台,商家可以在其中下单,然后刷单客们就可以接任务并完成。但是从明年开始,刷单就要面临着二十万以上的巨额罚款,相信网络的销售环境会好很多。

  上个月央视曝光丽江客栈“刷单”事件后,引起热议。事件发生在丽江,许多旅店的实际情况与美团的图文极为不符,如果不参加旅店推荐的旅游项目,第二天就会以已经满房为由不予续房,并且结账时要求当面好评,如果给了差评就会电话轰炸要求删除差评。这种明目张胆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再一次把美团推到了风尖浪口。

  事实上美团作死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比如今年八月在浙江金华地区,以“合作承诺书”的方式,胁迫进入其外卖平台的商家,不得再进入其他外卖平台的行为,被金华市市场监管局以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合计罚没52.6万元。不过相信新法实施后,面对高额的罚款,美团一定会收敛很多,否则就是跟钱过不去了。

  四. 补全了互联网领域的空白

  除了上文提到的,在混淆行为的定义中增加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还增加了以下内容。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弹窗广告、自动跳转网站都是大家非常反感的,还有诸如一些软件会强制捆绑安装其它软件,这都属于侵犯权益的行为,过去我们只能忍了。但是新法的出台将有效解决我们面临的这些问题。

  奇虎360与腾讯间的纠葛由来已久,被业界形象地称为3Q大战。虽然大战已经落下帷幕,但是小摩擦依然不断。可以说3Q大战就是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的典型,不过在新出炉的新法面前,大佬们只能偃武息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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