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奇艺诉称,其与被告吴某于 2010 年 5 月 26 日签订劳动合同,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了《不竞争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处离职后不得到竞争性单位工作,其中明确列明的竞争性单位包括优酷。
爱奇艺认为其原员工吴某辞职后未遵守《不竞争协议》的约定,辞职后入职其竞争单位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便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继续履行《不竞争协议》,从竞争单位离职,并向原告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312000 元,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36806. 75 元。
爱奇艺方面认为,优酷公司与原告均为国内主要的经营互联网文化、娱乐、视听业务的企业,具有竞争关系,被告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掌握大量商业秘密,到竞争单位工作可能给原告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起诉至法院。
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