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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直播营销将建黑名单制度
来源: 本站   类别:最新动态       阅读: 1712    时间:2020-11-26
此外,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站长之家(ChinaZ.com)11月26日 消息:今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网信办称,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导向,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其中,征求意见稿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将用户评价和投诉举报、平台处理、监管部门通报等信息作为信用评价指标,根据信用情况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并对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情况进行公示。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直播间运营者账号,视情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暂停发布、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犯罪或破坏公序良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


此外,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二)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三)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四)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

(五)侮辱、诽谤、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六)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

(七)涉嫌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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